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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为万人辞职:非“无效”,继续推!

出处:南方都市报 作者:汪小星 2008-07-22 09:24 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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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强迫劳动者辞职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当然是无效行为,但如果企业员工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新合同,则并无不妥之处。

  日前,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《关于适用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〉、〈劳动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表示,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使劳动者“工龄归零”;通过设立关联企业,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;通过非法劳务派遣;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,均被认定是无效行为。

  有媒体据此称,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是无效行为。对此说法,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,《指导意见》并非针对华为出台,而是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和目前的劳动纠纷中的问题做出的指导。“说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是无效行为,完全是主观臆断。《指导意见》是最近才出台的,而华为辞职是去年的事情,我们不可能用现行法规对已发生过的事情重新定性或评价。”

  去年10月,华为出台新规,要求包括华为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,在2008年元旦之前主动办理辞职手续,再与公司签订1-3年劳动合同,同时废除现行工号制度,所有工号重新排序。有华为人士向本报透露,虽然华为“辞职门”引发了诸多争议,但华为目前仍按照年满八年员工“先辞职后竞岗位”的规定继续推进。

  有消息称,昨日上午,华为内部已就“辞职门”事件再度引发争议召开内部沟通和讨论会,但截至发稿时止,华为官方对此事未予评论。

  劳动保障领域资深律师李力认为,如果强迫劳动者辞职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当然是无效行为,但如果企业员工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新合同,则并无不妥之处。李力表示,“华为的做法比较特殊,涉及数千人的合同调整,如果说每一个人都是自愿,比较难让人信服。但如果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,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上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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